政治-法律目标

设定地球治理的政治-法律目标时,必然导致创建地球治理机构体系,制定和施行行政治理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机制。

地球治理的政治-法律目标将推动实现以下平衡目标:
  • 实现再全球化一体化进程与维护民族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
  • 调和地方性与全球性利益;
  • 践行国际法律规范;尽最大可能提高公众在智力圈文明建设中的参与度。
地球机构基础架构的关键政治-法律目标包括:
  • 规划和精心组织地球治理并使地球治理机构化;
  • 为地球治理创建国际上认可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依据;
  • 根据权力资源的分部比例,联合全球政治精英来解决全球问题;
  • 缓解各层面显现的国际紧张局势,消除核战威胁,减少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根除国际性和地方性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种族灭绝行为。
为了改进地球政治-法律体系,一个可取的方法是将各项国际公约和条约纳入到单一的“国际法典”中去,该“国际法典”对国家、企业、社区和个人间的关系进行调节。联合国及其下设机构需要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秉承全球社区和谐发展的目标和愿景,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
在调和各国和全球在其他地球资源方面的利益时,如果调和过程像《京都议定书》的制定一样漫长且充满争议,那么在规制和合理使用自然环境赐予我们的免费物品之前,地球灾难将先一步到来,有限的能源和物质资源也将提前耗尽。要想解决这一矛盾,在毁灭趋势出现之前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有必要加快国际法规的制定和施行步伐,尽早使全球和各大洲的地球资源分配监管机构形成体系。我们要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超国家法律、成立各大洲及全球性机构、确立国家主权的衡量标准以及对自然和后代的一般性义务。地球治理的法律目的将不仅仅针对政治体制,也包括对全球一体化经济的规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为地球资源管理和地球租用费拨付设立规范性法律基础。
现今,自然资源大多归属国有,依照制度、法律和经济传统加以规制。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要想解决需要进行各国家和全球利益、行动、计划和项目间的协调。
自然资源的利用亟待建立地球资产管理机制。从经济角度来看,这类资源一般分为可转让资源和不可转让资源。这样的分类方式直接将我们置于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中,这些关系暗含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分配。公众对拯救环境的兴趣态度与经济实体破坏环境、攫取商业利益间无法兼容,这才是关键冲突的根源所在。
鉴于反文明、分裂性经济行为形式的存在,建立保护人类整体利益的法律体系尤为重要。首先,这些法律应该具备制约性;经济、环境和社会监管性立法应当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务必加快国际法规的制定和施行,尽早使全球和各大洲的地球资源分配监管机构形成完善体系。我们要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超国家法律、成立各大洲及全球性机构、确立国家主权的衡量标准以及对自然和后代的一般性义务。
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限制国内民事法律、协调其与国际法的关系、消除任何矛盾与冲突性解释。国际民间组织将对此承担起主要责任,如绿色运动团体、政党联盟、国际工会和商业协会以及国际科研组织和创意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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